攀枝花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21)

www.maomin.org     发布时间:2022-04-26     来源:攀枝花市财政局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21)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征收方式

资金管理方式

1.农网还贷资金

0.02元∕度

财企[2001]820号,财企[2002]266号,财企[2006]347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2]7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5]59号,财税[2018]147号,川办发[2002]24号

按电力用户用电量征收

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

2.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1.96875厘/千瓦时

财综[2009]90号,财综[2010]97号,财税[2010]44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5]80号,财办税[2015]4号,财税[2017]51号,财办税[2017]60号,财税[2018]39号,财税[2019]46号,财税[2020]9号,川财综[2013]57号

按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征收。

缴入省级国库

3.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跨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1.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标准为8.3厘/千瓦时,按照财税〔2017〕51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按征收标准降低25%执行。
2.跨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8厘/千瓦时。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发〔2006〕17号,财综〔2006〕29号,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财监〔2006〕95号,财综〔2007〕26号,财综〔2007〕69号,财综〔2008〕17号,财综〔2008〕30号,财综〔2009〕51号、59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5〕80号,财税〔2016〕11号,财税〔2017〕51号,财办税〔2017〕60号,财农〔2017〕128号,财税[2018]147号,川府发[2006]24号,川财投[2006]123号

1.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按电力用户用电量征收(扣除农业生产用电);
2.跨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按有发电收入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中型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征收。

缴入中央国库

4.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8厘/千瓦时

国发〔2006〕17号,财综〔2007〕26号,财综〔2008〕17号,财综〔2008〕30号,财综〔2009〕51号、59号,财税〔2016〕11号,财税〔2016〕13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20]58号,川办发[2008]34号

按有发电收入的省级辖区内大中型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征收。

缴入省级国库

5.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1.9分/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法》,财综〔2011〕115号,财建〔2012〕102号,财综〔2013〕89号,财综[2013]103号,财办税〔2015〕4号,财税〔2016〕4号,财税[2018]147号,财建〔2020〕4号,财建〔2020〕5号

按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征收。

缴入中央国库

6.民航发展基金

1.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70元。
2.通用航空企业按以下标准缴纳:飞机最大起飞全重≤50吨,第一类航线0.575元/公里,第二类航线0.45元/公里,第三类航线0.375元/公里;飞机最大起飞全重50-100吨(含),第一类航线1.15元/公里,第二类航线0.925元/公里,第三类航线0.725元/公里;飞机最大起飞全重100-200吨(含),第一类航线1.725元/公里,第二类航线1.375元/公里,第三类航线1.1元/公里;飞机最大起飞全重>200吨,第一类航线2.3元/公里,第二类航线1.825元/公里,第三类航线1.45元/公里。

国发〔2012〕24号,财综〔2012〕17号,财税〔2015〕135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财税[2020]72号

对航空旅客按人次征收,在航空旅客购买机票时一并征收;对航空公司按飞行航线、飞机最大起飞全重、飞行里程征收。

缴入中央国库

7.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每吨持久性油类物质0.3元

《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财综[2012]33号,交财审发[2014]96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4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30号

按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重量征收。

缴入中央国库

8.铁路建设基金

1.整车货物:区分货物种类0.019-0.033元/吨.公里;
2.零担货物:区分货物种类0.00019-0.00033元/10千克.公里;
3.自轮运装货物:0.099元/轴.公里;
4.集装箱:区分集装箱尺寸0.264-1.122元/箱.公里。

国发[1992]37号,财工字[1996]371号,财工[1997]543号,财综[2007]3号

按铁路运输货物的种类、重量、运输距离等征收,与铁路货运运费一并征收

缴入中央国库

9.旅游发展基金

每次每位旅客20元

旅办发[1991]124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0]123号,财综〔2012〕17号,财税[2015]135号,财税[2020]72号

按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人次在票价上征收。

缴入中央国库

10.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电影票房收入的5%

《电影管理条例》,国办发[2006]43号,财税[2015]91号,财教[2016]4号,财税[2018]67号,财政部 国家电影局公告2020年第26号,川财综[2015]39号

按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票房收入征收。

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

1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电视机征收标准13元/台,电冰箱征收标准12元/台,洗衣机征收标准7元/台,房间空调器征收标准7元/台,微型计算机征收标准10元/台。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财综〔2012〕34号,财综〔2012〕48号,财综〔2012〕80号,财综〔2013〕32号,财综〔2013〕109号,财综〔2013〕110号,财综〔2014〕45号、财税〔2015〕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3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29号,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91号

按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征收。

缴入中央国库

12.文化事业建设费▲

计费销售额的3%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综[2013]102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川财规[2019]7号

按提供娱乐服务、广告服务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计费销售额征收。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3.森林植被恢复费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4.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川财综[2003]26号,川财综[2016]3号

按用地单位占用林地面积征收。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4.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

《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0]44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

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征。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5.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

《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10号,财综[2004]73号,财综[2007]53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川府函[2011]68号

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征。

缴入地方国库

1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未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的,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综〔2001〕16号,财税〔2015〕72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川财综[2015]2号,川财综[2016]1号

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征收。

缴入地方国库

17.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炳、渡、仁片区65元/平方米、金江、格里坪片区55元/平方米,弄弄坪、攀密片区45元/平方米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川价费[2001]157号,川发改价格[2012]1387号,攀规建发[2005]341号,川财规[2019]13号,成财综发〔2020〕8号

按房屋建筑面积征收。

缴入地方国库

:1.标注“▲”号的基金项目,按照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予以免收。

   2.其他减免范围及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相关文件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