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知识解答
www.maomin.org 发布时间:2018-04-28 来源:攀枝花新闻网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本报记者 江潇
针对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知识,近日,记者采访了市房管局房屋征收管理科相关负责人。
问:《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适用范围?
答: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适用本条例。
问: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公开的原则。
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及征收实施单位是如何规定的?
答: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所需工作经费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不得在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中列支。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对象是谁?
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对象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问: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有哪些?
答: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有条件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现房用于产权调换。
问:《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有何特殊规定?
答:《条例》对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特殊规定,除征收房屋的其他规定外,还规定:(1)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2)实行旧城区改建,应当尊重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进行先行协商。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建的,方可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并按照前条规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3)实施旧城区改建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根据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达到规定比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终止征收程序。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比例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不得低于百分之九十。
问: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哪些行为不予补偿?
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1)房屋转让、分割、赠与;(2)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3)迁入户口或者分户;(4)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问: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如何处理?
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当事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做出认定和处理的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问:对被征收房屋给予补偿的依据是什么?
答:征收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问: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有何权利?
答: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问:如何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答: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如何选定?
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五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参加,并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半数以上选票。投票不能确定的,可以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问: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哪些?
答:在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的范围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问: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金额可通过哪些方式确定?
答: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偿金额由当事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确定:(1)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2)按净利润损失计算:具体按照上一年度报税务部门的数值计算,或由双方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认定;(3)按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区域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数按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计算。无法核定实际从业人数的,可根据房屋面积或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进行认定;(4)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计算;(5)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补偿办法。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问:停产停业的期限如何确定?
答: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1)采用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2)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补偿的,按照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问:如何适用先补偿、后搬迁的征收原则?
答: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收人应当依法履行搬迁义务:(1)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已经足额存储、被征收人可以自主支取的;(2)实行现房产权调换,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确定了产权调换房源,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可实际办理房屋交付的;(3)实行期房产权调换,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确定了产权调换房源,在被征收人搬迁完毕、产权调换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按约定交付房屋,且已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临时周转用房的。
问:征收当事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如何处理?
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无法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绝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